“別動!我們是警察,現依法將你抓捕歸案!”一聲嚴厲的呵斥在一棟廢棄大樓里傳來,隨后,民警迅速上前,將嫌疑人當場控制,一場長達三十二年的追捕正式結束!
犯罪嫌疑人黃春祥(化名)并沒有驚慌,沒有掙扎,更多的是釋然,六十六歲的他或許已邁不開逃跑的步子,尋不到曾經的“家鄉”。
1983年12月,黃春祥因搶劫罪被判無期徒刑,1985年9月從廣西調犯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團場勞改隊繼續服刑,1992年9月黃春祥從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6年。但黃春祥在減刑裁定書還未下達前,便從服刑監獄脫逃。
脫逃出來的黃春祥不敢回家,心無定向,一路膽戰心驚,他走小路、睡橋洞,靠著拾荒走走停停,冒著危險爬上拉煤的火車,從新疆輾轉到云南,一聽到警鈴就東躲西藏。
潛逃三十二年,六十六歲的他,已是頭發漸白,衣服上沾著泥土和污物,看起來比同齡人更蒼老一些。
重回監獄的黃春祥,心中痛悔不已,幾度哽咽語塞:“有時在橋洞下睡著了,聽到汽車鳴笛聲都會驚醒,沒有一天過得安心的。”
綿綿歲月,難得安寧
“我總以為,過了這么久,應該沒事了。”三十二年時間,黃春祥僥幸翻過了監獄的“高墻深院”,卻翻不過法律的“高山”,走不出對家人的愧疚。
“每當想起母親,我就心痛,愧疚、悔恨使我淚流滿面。”黃春祥是廣西桂林人,逃脫后的他,每每想起老家的母親內心煎熬不已,父親已離開多年,家中老母親靠著大哥照顧,自己犯了罪,也怕回去,心無歸鄉,只能走哪算哪。
“被判無期徒刑,覺得一生都完了,于是萌生逃跑的念頭。”黃春祥說,宣判后自己就決心越獄。黃春祥當時服刑的團場監獄地處邊遠,物資條件匱乏,監管設施簡陋。1992年8月26日晚,黃春祥趁看管民警不備,利用預先準備好的工具將腳鐐卸掉后,翻墻脫逃成功。
回憶當年的脫逃行為,在黃春祥看來,自己能成功脫逃,有很大的運氣成分。“那時候停電,我翻墻出去,差點把命丟了。”
脫逃后,黃春祥心中充滿了恐懼和不安,不知道去哪,不敢見人,潛逃三十二年,黃春祥沒辦過身份證,別人問他叫什么,他也稱自己叫“何某清”,藏身在人煙稀少的地方,街角巷尾,空院廢樓。
不是自由,而是“囚籠”
黃春祥以為脫逃出去會是新的自由,漸漸地卻讓他感受到是新的“囚牢”。
他回憶,雖然這三十年來,自己走過不少地方,但只要看到警察,都會繞著道走,也特別害怕走在大街上被人認出來。這些年,黃春祥在貴州、云南流浪,日子過得并不安穩,除了精神上的緊繃,還有生活上的壓力,沒有身份證的他只能靠打散工、撿破爛弄口飯吃。“因為沒登記身份證,有時候工地老板說‘不要人’就不要人了,臨時住房里的東西直接被扔出來。”
“這么多年,我也曾想過自首,想過自己當初為什么那么沖動?為什么要去犯罪?”黃春祥說道。
三十二年間,時代變遷,社會發展,高樓林立,車水馬龍,黃春祥看著這世間的變化,他說:“有幾次想要自首,但走到派出所門口,我又害怕進去,又會想多在外面走走,哪怕吃不上飯,睡不安穩。”
四處流浪,生活拮據,受人冷眼,遭遇辛酸。黃春祥的“自由”,是從一個牢獄變成了另一個“囚牢”。
終入法網,逃無可逃
2024年8月,監獄民警通過大數據人像比對,發現黃春祥出現在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在當地公安局的配合下將黃春祥抓獲,經指紋鑒定,確認他就是那個“脫逃犯黃春祥”,案件告破。
2024年11月,案件移送至庫爾勒墾區人民檢察院,該案件是轄屬監獄相關案件司法管轄權調整后的首個案件,承辦檢察官一方面細致審查了黃春祥的案卷材料,詳細翻看了罪犯的檔案資料、刑事判決書、罪犯脫逃報告表等書證,有序推進案件訊問等工作;另一方面,通過指紋比對說明和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DNA鑒定結論,證實被告人黃春祥的身份信息。
2024年11月底,一審時,黃春祥并沒有直接坦白,他起初還是否認自己是“那個脫逃的黃春祥”,堅持說自己是“何某清”。
在舉證、質證環節,黃春祥面對公訴人(承辦檢察官)依次出具的罪犯研判報告、血液鑒定意見、指紋鑒定意見等證據時漸漸沉默了下來。
訊問環節,面對公訴人一次次循序漸進的發問,一份份證據的呈現,黃春祥低下了頭。
依法判決,數罪并罰
2024年12月底,黃春祥脫逃案一審宣判。
檢察官在庭審教育時說道:“一個人犯了罪,就要面對、認罪、懺悔、改過,獲得自己的新生,你借機脫逃,不接受犯罪后的審判和改造,你所追求的不是自由,而是非法的‘自由’,到最后只會加重對自己的處罰。”
關押近一個月的黃春祥聽完檢察官的話,也悄然濕了眼眶,他說道:“這三十二年,每一天都好像是在贖罪,這一個月卻過得是最安心的······”
守文持正,執法如山。法院最終審理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春祥在服刑期間無視國家法律,挑戰法律底線,借機逃離改造場所,脫逃長達32年之久,嚴重破壞刑罰執行機關的監管秩序,在前罪判決宣判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對黃春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脫逃前剩余刑期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