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法院的公正判決,維護了我的合法權益。”近日,一起贈予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將一面印有“公正執法,公道人心”的錦旗送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袁麗手中。該案經兩審判決后,被告及時履行了還款義務,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案情 男子婚內出軌給情人轉賬
女子張某與男子王某于2011年辦理結婚手續,系合法夫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某與李某相識并發展成情人關系。
兩人交往期間,王某多次給李某轉賬共計8萬余元。張某認為丈夫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他人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財產權,一紙訴狀將王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王某的贈予行為無效,要求李某返還8萬余元。
判決 贈款全額返還原配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李某到庭后辯稱,其認可與被告王某系情人關系,但王某給其轉賬的8萬余元中,有部分是代收款及兩人共同消費的支出,不屬于接受贈予,款項不應予以退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在與原告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配偶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8萬余元轉賬給情人即被告李某,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其贈予行為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
至于被告李某稱,其所收款項中有部分是代收款及兩人共同消費支出等訴訟主張,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據此,法院判決確認被告王某與被告李某之間的贈予合同無效,由被告李某返還原告張某8萬余元。被告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釋法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取得的財產應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該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該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官指出,雖然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但應以遵守公序良俗為前提。無論男女,都應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這既是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而且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云南政法融媒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