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湖南省岳陽市湘陰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拒執案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黨組書記、院長張猛任審判員獨任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張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以來,湖南法院首例依據新司法解釋判決的拒執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因買賣合同糾紛張某被法院判令償還某工程機械公司貨款1040萬及違約金。張某未按判決履行,某工程機械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兩次執行,到位了部分財產,但案件仍未執行完畢。
后經裁定,該案交由湘陰縣人民法院執行。
湘陰縣人民法院向張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張某既不報告財產也不履行判決。法院查封了張某名下小車兩輛,對張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張某仍拒不履行判決義務。
2024年,湘陰縣人民法院前往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洋北鎮調查發現,鎮政府曾對張某名下位于該鎮的房屋進行拆遷。為規避執行,張某委托其父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再通過其兒子的銀行賬戶領取拆遷款65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生活消費,未向法院報告財產,也未履行義務。
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24年9月張某被湘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張某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了全部義務,某公司對張某作出諒解。
【法院判決】
湘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因張某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且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已履行全部執行義務,依法從輕處罰,遂判處張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
庭審結束后,法庭對被告人張某進行了法治教育。張某認罪悔罪,表示今后一定遵紀守法,改過自新。
岳陽市人大代表、湘陰縣政協委員受邀旁聽庭審。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釋》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嚴厲打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拒不執行犯罪行為,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
該案是新司法解釋施行后湖南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對于貫徹新司法解釋精神、依法懲治拒執犯罪具有很好的示范引領作用,有效保障了勝訴當事人權益,捍衛了法律權威,提升了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和獲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