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檢察機關所做的努力,依法懲治了企業蛀蟲,為我們挽回了經濟損失?!苯?,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對某職務侵占案受害企業進行回訪時,該企業負責人真誠感謝道。
2024年年初,某公司接到匿名舉報,公司首席人力資源官潘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公司資金。經公司審計監察部門調查后發現潘某的實際薪資發放金額和合同約定嚴重不符,后該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
瞞天過海秘密“加薪”
2023年7月,潘某入職該公司,全面負責公司的薪資和人事管理。入職合同約定了其月薪及年終獎、限制性股票權益等發放形式和發放時間。
潘某入職后,為了避稅更改了公司的發資規則,第一種通過工資卡正常發薪;第二種以報銷沖抵工資。潘某的薪資采取二者結合的方式發放,通過工資卡正常發薪,具體以潘某提供的三個薪資代持人名義發放;通過報銷形式發薪,具體由潘某提供發票。
由于公司實行“秘薪制”,且潘某屬于高級管理人才,其具體薪資福利只有老板和招聘總監知道,但老板和招聘總監并不參與薪資的發放審批。
每次發薪,潘某便找人購買虛假發票,線下自己審批簽字后,再提起線上報銷流程,且潘某要求部門員工在發起薪資審批時隱藏個人工資明細表,只顯示部門的總薪資。財務在審核票據真實性和金額后,由財務總監審批,只要報批的發票程序沒有問題,審批就會通過。
潘某因此利用職務便利以及公司管理層信息差漏洞,秘密為自己“加薪”。
引導偵查完善證據鏈
2024年4月,潘某到案后拒不認罪,堅稱其發放的是年終獎和限制性股票權益。
2024年5月,該案以涉嫌職務侵占罪被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承辦檢察官仔細審查公司賬目,發現潘某為避稅采取公司以外人員冒領個人薪資及大量虛開發票報銷沖抵工資的問題,虛開發票金額高達134萬余元,其行為還涉嫌虛開發票罪。
關于案件定性問題,辦案檢察官經審查認為,潘某行為已涉嫌虛開發票罪、職務侵占罪,由于兩者存在牽連關系,按照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以職務侵占罪依法提起公訴。同時引導公安機關對潘某涉嫌職務侵占的事實繼續偵查補證,并進一步查明虛開發票的來源及涉案公司是否存在偷逃稅款問題。
釋法說理認罪認罰
在案件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再次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時全面梳理分析在案證據,耐心細致地向潘某釋法說理,潘某徹底放下包袱,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采用虛開發票報銷工資老板和財務均不知情,報銷金額確實超出了我應得的工資?!迸四辰淮?,“我將合同中限制性股票權益及年終獎偷換概念,在未得到老板同意和未到達發放時間的情況下提前轉換成月薪部分發放了?!?/p>
經查,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潘某利用主管公司人事及薪酬的職務便利,通過使用虛開的發票進行報銷及給自己隨意發放年終獎等方式,共侵占公司財物184萬余元。在案件審查階段,潘某家屬已退賠被害單位180萬余元,并取得諒解,且涉案公司已向稅務部門補繳相應的稅款。
2024年8月,該院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對潘某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后,對檢察機關指控的案件事實、罪名定性、量刑建議予以認定,于近日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以上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