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浙江省“千萬工程”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關于“千萬工程”的專項法規,首次將“千萬工程”蘊含的發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進機制上升為制度成果。
《條例》共8章58條,重點圍繞健全工作體制機制、深化人居環境提升、推動鄉村產業發展、強化公共服務優享、加強文化保護傳承、促進村莊治理優化等內容,提出應當根據人口規模變化、區位條件和發展趨勢,合理確定村莊類型,結合本地鄉村風貌特色,推進農村生活、生產、生態環境改善一體謀劃;對農村集體財產進行系統化運營,發展農業新質生產力;完善農村供水、供電、交通體系,統籌優質教育、醫療、養老服務資源;保護、傳承鄉村文化遺產,加強鄉村文化供給;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等具體要求,旨在結合鄉村全面振興的現實需求,推進農村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的全面改善。
浙江省“千萬工程”條例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作體制機制
第三章 人居環境提升
第四章 鄉村產業發展
第五章 公共服務優享
第六章 文化保護傳承
第七章 村莊治理優化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實施“千萬工程”,運用“千萬工程”經驗,健全推動鄉村全面振興長效機制,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千萬工程”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千萬工程”,即“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是指按照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城鄉融合發展的要求,以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為切入點,發揮示范村的引領作用,深化推進環境提升、產業發展、服務優享、文化傳承和村莊治理,持續造就萬千美麗鄉村、造福萬千農民群眾,推動實現全域共富、城鄉和美的系統性、迭代性工程。
第三條 實施“千萬工程”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遵循規劃統籌、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塑形鑄魂、共建共享的原則,完善黨建引領、政府主導、農民主體、社會參與的工作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千萬工程”工作的組織實施,將實施“千萬工程”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推進“千萬工程”的體制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千萬工程”工作的協調推進和督促指導,并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實施“千萬工程”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實施“千萬工程”相關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街道)黨(工)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做好本村實施“千萬工程”工作的民主決策、推進落實和保障服務,組織引導農村居民做好實施“千萬工程”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協助做好實施“千萬工程”相關工作。
鼓勵和支持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項目建設、捐資捐物、設立公益基金等方式參與實施“千萬工程”相關工作。
第二章 工作體制機制
第七條 實施“千萬工程”工作,應當堅持和運用其蘊含的發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進機制。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主要負責人對本區域實施“千萬工程”工作全面負責。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健全實施“千萬工程”工作協調機制,強化資源整合和督促落實,研究解決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千萬工程”五年行動計劃和重要階段實施意見,明確階段性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千萬工程”行動計劃和實施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示范村的建設指引、激勵政策以及其他村莊的建設要求等內容。
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定期召開“千萬工程”推進會,研究部署重點任務分工、重大項目實施、重要資源配置等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考慮農村居民意愿、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優先將實施“千萬工程”工作涉及的民生類公共事業項目確定為民生實事候選項目;確定為民生實事項目的,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規范村級議事協商和民主決策機制,在村莊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整治、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和鄉村治理等工作中尊重農村居民意愿,依法保障農村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建立健全下列實施“千萬工程”工作的要素保障機制:
(一)人居環境提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維護、鄉村產業發展等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和金融支持機制,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保障制度;
(二)每年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用于保障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
(三)產業振興帶頭人、農創客等現代農業發展人才梯隊培育機制,青年入鄉發展以及農村工作指導員、科技特派員、文化特派員等進村服務激勵制度;
(四)鄉村工匠培育、評價、認定體系,以及農民申報農業技術、農業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支持制度;
(五)農業農村數據資源共建共享和數字技術賦能機制;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要素保障機制。
第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將實施“千萬工程”工作情況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請農村居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工作者等擔任社會監督員,對實施“千萬工程”工作情況予以監督和評價。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時,應當將實施“千萬工程”工作情況作為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對在實施“千萬工程”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章 人居環境提升
第十六條 實施“千萬工程”工作,應當遵循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統籌考慮自然、人文要素,推進農村生活環境、生產環境和生態環境改善一體謀劃,推動縣域、片區、鄉鎮(街道)、村莊、庭院聯動建設,建立長效管理制度,提升鄉村風貌的整體性和協調性,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十七條 縣鄉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根據人口規模變化、區位條件和發展趨勢,合理確定集聚建設、整治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護、搬遷撤并等村莊類型。
集聚建設、整治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護類村莊應當依法編制村莊規劃,搬遷撤并類村莊可以不編制村莊規劃。
第十八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結合地域風貌、農田布局、森林景觀、鄉土文化等實際,優化村莊布局、產業結構和公共服務配置,并根據不同村莊類型,按照下列要求分類確定管控重點:
(一)集聚建設類村莊,應當明確新增建設用地的選址和規模,引導農村居民向中心村集聚,完善公共基礎設施配套;
(二)整治提升類村莊,應當注重優化用地布局,開展土地整治和生態修復,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統籌農村居民建房需求;
(三)城郊融合類村莊,應當注重土地節約集約,推動與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四)特色保護類村莊,應當注重保護村莊歷史文化與特色要素,保持村莊特色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延續性,妥善處理特色保護與生產生活便利的關系。
搬遷撤并類村莊,應當限制新建、擴建建設項目,并按照規定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
第十九條 縣(市、區)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土地管理、國土空間規劃、房屋使用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農村住房規劃、建設和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住房建設、改造技術標準,對農村住房結構安全、功能提升、綠色節能,以及屋頂、墻面、庭院、色彩等設計進行引導,體現安全、功能、節能、風貌相協調的浙派民居特色。
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農村住房建設、改造技術標準,結合本地鄉村風貌特色,編制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免費供農村居民建房參考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村內道路提升指引,明確路網布局、建設提升、養護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鼓勵村民委員會按照道路路面硬化、沿線彩化、節點亮化、配套優化的要求,加強村內道路建設提升,規范設置交通標志和地名標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特色,利用山林、農田、河湖等資源,因地制宜建設鄉村綠道。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管線運營單位,按照多桿合一、多箱合一的要求,制定管線整治方案,開展村莊管線整治工作,并及時清理廢棄管線。鼓勵城郊融合類村莊按照管線入地要求開展管線建設。
農村管線架(敷)設應當與道路等基礎設施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管線的選址以及管線架(敷)設方案應當征求村民委員會意見。
縣(市、區)人民政府與管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協作配合、共建共管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生活垃圾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健全“戶分類、村收集、鎮運輸、縣處置”的農村生活垃圾管理體系,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服務網絡建設,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分類推進農村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戶用處理設備予以處理,推進城鄉污水處理設施一體化運行維護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完善并組織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
第二十五條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完善農村公共廁所建設改造和管理服務規范,明確農村公共廁所的建設標準以及管理維護、日常保潔等要求。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農村公共廁所的建設改造和管理維護給予資金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公共廁所的建設改造和管理監督。
村民委員會應當落實人員做好農村公共廁所的日常保潔和巡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美麗田園建設,開展田園環境綜合整治,清理廢棄棚架、廢舊農膜和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推進畜禽糞污、秸稈等綜合利用,加強農村小微水體水質的長效維護。
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村內道路、集市、廣場等公共區域的保潔維護和河塘溝渠的清理等工作,組織農村居民綠化美化房前屋后,保持庭院干凈整潔,促進村莊公共空間有序美觀。
第四章 鄉村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實施“千萬工程”工作,應當集聚資源要素,運用鄉村人居環境提升成果,對農村集體財產進行系統化運營,發展農業新質生產力,培育鄉村新產業、新業態,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深度融合,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和農民持續增收。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創新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方式,健全農村集體財產監督管理制度,促進集體財產保值增值。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深化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改革,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省人民政府應當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健全市場化經營機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市場主體合作經營,盤活鄉村資源。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足本地實際和市場需求,引導農村居民、職業經理人共同參與鄉村運營,聯合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發展鄉村特色產業。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現代農業產業園、優勢特色產業集群等鄉村產業發展平臺建設,培育壯大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特色種養、農產品加工、休閑農業、鄉村旅游、森林康養等產業。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技強農、機械強農,推進智能裝備應用和丘陵山區小型機械應用,推動建設數字農業工廠;推動完善農村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引導、激勵專業電子商務團隊下鄉助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農業技術推廣機制,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縣(市、區)和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推廣人員聯系農業生產基地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制度。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推廣人員應當在入職后二年內參加不少于六個月的下鄉實訓。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挖掘特色農產品、農家小吃、農耕文化、山水風景、農事民俗等鄉土資源的生態價值、文化價值,促進鄉土資源與鄉村產業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特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牌的運營、管理和保護措施,加強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培育、保護和推廣;支持建設區域性預冷烘干、儲藏保鮮、鮮切包裝等初加工設施,健全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促進鄉村全產業鏈融合發展。
第三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共富工坊扶持激勵辦法,按照規定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支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片區組團發展工作機制,推動具有互補互促條件的鄉村通過多村合作、跨區組團等方式組成片區,實現資源要素優化配置,發揮產業集聚效應。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引導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健全利益聯結和收益分配制度。
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其他經營主體通過訂單收購、保底分紅、股份合作等形式,帶動農戶增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政策應當與帶動農戶增收掛鉤。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民職業技能培訓,提升農民就業能力;開發公益性崗位,統籌安排符合要求的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就業;通過創業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農民多渠道自主創業。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所有的住宅可以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用于發展民宿、農家樂、農村電子商務等鄉村產業。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閑置住宅進行統一盤活利用。
第三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服務農民的各類資源,建設農村生產、供銷、信用一體化為農服務綜合平臺,建立為農服務事項清單和平臺運行機制,解決農民各類服務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技術指導、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各類農事服務組織為農業生產提供市場化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統籌各類資源對民族村和山區海島縣、革命老區縣所屬村莊發展給予專項幫扶,因地施策協助推進鄉村產業發展和資源開發利用。
第五章 公共服務優享
第三十八條 實施“千萬工程”工作,應當優化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布局,推動縣域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加強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衡可及、優質共享。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農村供水工程體系,推進城鎮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城鎮供水管網難以延及的,應當建設單村、聯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保障農村安全供水。
各級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供水水源地保護和水質保障工作,定期對農村供水水源水質、水量進行監測,保證水源安全。
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水質凈化、消毒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施。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農村電網改造提升,發展農村分布式新能源;在大型村鎮、旅游重點村鎮等區域規劃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分類推動城鎮天然氣配氣管網向農村延伸,支持建設安全可靠的鄉村儲氣罐站和微管網供氣系統,合理布局瓶裝燃氣儲配站和供應站點。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健全城鄉公路網絡體系,推動城鄉公交一體化發展,優化公交線路和站點布局,保障農村居民安全便利出行。
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四好農村路”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管理、養護、運營農村公路。單車道的鄉道和村道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結合車流量、安全視距、地形等因素建設錯車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物流基礎設施和配送網絡體系,推進農村客運、貨運物流、郵政快遞融合,建設村級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提高農村物流配送服務水平。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城鄉義務教育共同體,統籌優質教育資源,完善城鄉教師交流輪崗機制;優化農村學前教育布局,推動城鄉學前教育一體化建設,逐步提高幼兒園勞動合同制教師、保育員的工資待遇。
鼓勵專業社工、專業志愿者、心理健康教師在農村地區開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開展縣域醫療衛生服務共同體建設,加強鄉村衛生人才定向培養和履約管理;推進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推動將村衛生室納入醫保定點管理,提高醫保基金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比例。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農村居民特定群體提供定期體檢、專項疾病篩查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依托鄉鎮衛生院建設農村兒童健康管理中心,提供兒童保健、預防接種、疾病診治、育兒指導等一站式服務。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農村養老服務體系,優化養老服務機構布局,完善養老服務設施,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的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為有需要的農村老年人提供助餐、照料、托養居住、探訪關愛等服務,提高對孤寡、殘障失能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的服務水平。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個人出資、政府補助、集體補貼、社會捐贈相結合的農村老年助餐多元籌資機制,對符合條件的農村老年助餐服務機構按照規定落實稅費減免等政策。
第四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實際,在行政村設立便民服務場所,推動集成式自助終端向農村延伸,為農村居民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基本公共服務發展機制,擴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支持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市場主體為農村居民提供價格適合、質量保障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務。
第六章 文化保護傳承
第四十七條 實施“千萬工程”工作,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豐富鄉村文化活動,發展鄉村文化產業,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鄉村文化品牌,促進鄉村優秀傳統文化與現代文明要素有機結合、創新發展。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文化供給,推動優質文化資源向農村傾斜,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支持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組織開展文化下鄉,提供文藝、圖書、科普等流動文化服務,擴大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覆蓋面。
鼓勵利用鄉村生態資源、人文資源建設鄉村文化展示區,開展人文鄉村建設。
第四十九條 鼓勵村民委員會利用農村文化禮堂、新時代文明實踐站等載體,傳播紅色文化、民俗文化、傳統農事節氣文化,開展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組織文化娛樂、體育競賽活動,提升農村居民文化素養和生活品質。
鼓勵有條件的村莊建設鄉風民俗展示館、鄉村博物館、村史館等基層文化陣地。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整體保護、活態傳承的要求,加強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村落、民族村、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古樹名木、古塔古井、古道古橋等保護、利用和管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農業文化遺產、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規劃,開展文化遺產資源普查,加強對文化遺產資源的挖掘、保護、傳承和利用。
第七章 村莊治理優化
第五十二條 實施“千萬工程”工作,應當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構建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開放共享的基層治理平臺,提高鄉村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
第五十三條 建立健全村干部的培養、使用、管理和待遇保障激勵機制。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村干部廉潔履職負面清單,推進小微權力規范運行。
村民委員會應當健全村務公開制度和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機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載明工程建設管理、宅基地建房資格認定和分配等事項以及相應的決策、管理、監督程序。
第五十四條 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對倡導孝老愛親、勤儉節約、衛生整潔、健康生活、文明養犬,破除厚葬薄養、人情攀比、高額彩禮、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和相應的激勵約束措施作出約定。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移風易俗的倡導性標準和激勵性措施,引導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指導和督促,通過教育、規勸、落實激勵措施等方式推動移風易俗。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公共法律服務供給,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落實村法律顧問制度,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提高農村居民法治素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建立健全平安鄉村建設多元主體參與制度,健全鄉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治理數字化建設,完善黨群服務中心等場所數字功能配置,提升信息數據采集、共享、分析、預警能力,構建智能化管理、精細化服務的鄉村智治格局。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對實施“千萬工程”的相關活動,本條例沒有規定的,依照《浙江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