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鴿俱樂部發起人在微信群里說要以5萬元的高價收購鴿友在比賽中獲得前三名的信鴿,可是在鴿友的信鴿取得第二名成績后,發起人卻又拒絕收購。為此,被“放了鴿子”的鴿友將對方起訴至法院。微信群里的聊天對話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12月3日下午,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特殊的合同糾紛案當庭作出終審判決,改判駁回原審原告鴿友的訴訟請求。
信鴿獲名次后要求收購被拒,鬧上法庭
張某是南通一家賽鴿俱樂部的發起人之一,劉某是俱樂部會員。該俱樂部建有微信群,用于會員交流。
2023年5月,賽鴿俱樂部在微信群內發起西寧信鴿比賽的報名程序。比賽前,張某在微信群中表示要以每羽5萬元的價格收購這次比賽前三名的信鴿。
群內成員詢問張某“前三名要具備什么條件才收購”,張某回復“要有留種價值的”“只要我看了歡喜的”,還表示他本人喜歡枯雞黃眼睛的信鴿。有群成員對張某的收購誠意提出質疑,張某回答“我對我們俱樂部的鴿友是最寬大的,我在南通鴿友群里說前三名,說的是我認可的情況之下……”
不久后,群內鴿友劉某的信鴿在西寧比賽中獲得前三名,要求張某收購。但張某認為,這只信鴿不符合有留種價值、枯雞黃眼睛等條件,拒絕收購,為此雙方鬧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發布的收購內容屬于其希望和他人發生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張某最終確定的其對于俱樂部成員的信鴿收購,僅需滿足獲得比賽前三名的要求。劉某是符合要約條件的受要約人,雙方之間的信鴿買賣合同成立生效。
據此,一審法院判令張某支付劉某5萬元并自行取回信鴿。張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通中院。
法院:微信群聊不必然具有法律約束力
12月3日庭審當天,雙方圍繞張某在微信群聊天中作出的收購鴿子的表示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上述表態是在微信群里作出的,對于在以社交為目的建立的微信群內的聊天內容,應當嚴格審慎認定其法律效力。微信群的主要功能在于群內成員日常閑聊和溝通,從聊天內容看,該群內聊天圍繞信鴿主題,也有家長里短、閑言碎語,還存在交易信息。但除非有特別明確的成立合同關系、接受法律約束的意思表示,不能當然認定聊天內容具有法律約束力。“微信群聊天與線下閑聊并無本質區別,法律無須介入沒有危害的日常聊天,當然也無須介入同樣情形的微信聊天。”
法院認為,買賣是你情我愿的互動行為,法律主要保護業已形成的合法交易關系,維護交易安全,但并非強制約束所有場景下的一切言行,更不能強迫達成超出當事人真實意思的交易。每一羽信鴿都是特定物,每一名信鴿愛好者都有個性化的喜好。本案中,張某在微信群內表達收購意愿后,劉某未作任何回應,也未與張某單獨表達交易意愿。劉某在比賽結束后要求張某收購信鴿,也應當通過磋商達成交易合意,否則不僅不符合信鴿買賣的通常習慣,也會違背信鴿愛好者收購信鴿的特定目的。
綜上,合議庭認為張某在微信群中所作出的收購表示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上訴請求成立。法院當庭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合同締結需明確、清楚的意思表示
“法律應當尊重個人自由,為個人行為留下必要空間,不應介入缺乏法律意義的日常社會交往。是否具有法律意義,應當結合行為場景、當事人利益狀態、信賴程度等因素予以分析判斷。”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符東杰表示,本案中張某盡管在微信群里作出相關表示,但經綜合考量該表示不符合自由真實的要求,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符東杰同時指出,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聊、QQ群等社交平臺的發言,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如有不當進入“法律的射程”之內,就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于該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薛軍通過現場連線進行點評。他表示,如果當事人在無意識、不明確的狀態下所做的意思表示均賦予其法律上的約束力、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會使當事人陷于不可測的風險中。以本案中的微信聊天群為例,其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和典型的社會交往性質,群內聊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但并非所有發言都具有法律意義,都能夠產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他表示,合同的締結需要當事人之間有明確、清楚的意思表示,不宜把社會生活中的戲謔表示、不具有法律意圖的溝通交流理解為訂立合同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