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邀請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座談征求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應勇強調
自覺接受監督廣泛凝心聚力
攜手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檢察實踐
1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邀請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座談,征求對最高檢工作報告和檢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1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邀請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座談,征求對最高檢工作報告和檢察工作的意見建議。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強調,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論述精神,更加自覺接受民主監督,更好凝聚共識、集智聚力,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更好凝聚起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檢察實踐的強大合力。
10位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發言。
“過去一年,檢察機關立足法律監督職能,為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建議進一步建立健全公益訴訟賠償金使用機制,進一步加強司法救助工作。”
“檢察機關依法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犯罪,為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建議積極配合推動檢察公益訴訟立法,更好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統籌發展和安全,依法從重從嚴從快懲治極端案件,有力震懾犯罪、維護穩定。建議加大對涉企‘掛案’、異地趨利性執法司法的法律監督力度。”
“檢察機關有力服務高水平安全和高質量發展,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建議進一步完善行刑雙向銜接機制、常態化開展長城公益訴訟保護。”
“檢察機關全面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建議聚焦食藥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開展法律監督,持續做實檢察為民。”
“檢察機關與各民主黨派合力共建‘益心為公’志愿者檢察云平臺,凝聚公益保護合力,成效顯著。建議進一步規范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加強民事檢察專業化建設。”
“檢察機關服務高質量發展、加強民生司法保障有力有效。建議進一步加強國有財產保護公益訴訟、民事執行監督、未成年人檢察、涉外檢察等工作。”
“去年‘兩高三部’聯合印發嚴懲‘臺獨’分裂犯罪的意見,為促進兩岸融合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建議依法嚴厲打擊‘臺獨’分裂犯罪,捍衛國家統一。”
“檢察機關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以法治力量穩定預期、提振信心。建議加大對企業的法治宣傳力度,促進企業守法經營。”
“過去一年的檢察工作鮮明體現了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措施有力、成效顯著。建議進一步深化檢校合作,更好推動檢察實踐與法學研究相融互促。”
…………
座談會上,民革中央副主席劉家強、民盟中央副主席張道宏、民建中央副主席孫東生、民進中央副主席高友東、農工黨中央副主席王路、致公黨中央副主席曹鴻鳴、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劉政奎、臺盟中央副主席兼秘書長江利平、全國工商聯副主席方光華及全國政協委員、無黨派人士代表王效彤等10人先后發言。大家充分肯定檢察機關一年來的各項工作,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征求意見稿)》表示贊成,并就進一步完善最高檢工作報告及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大家對檢察工作給予的肯定,都是鼓勵和鞭策;大家提出的35條意見建議,都是檢察機關努力的方向和重點。”應勇認真聽取大家發言,既對去年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所提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了介紹,又對今天大家提出的意見進行了回應。他說,協商民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檢察事業始終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同向而行。檢察機關持續深化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常態化溝通交流,把協商民主貫穿檢察工作各方面全過程。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聚焦檢察工作,充分發揮自身專業特長和智力優勢,建諍言、出良方、支妙招,幫助檢察機關更好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法治擔當。檢察事業的發展進步,凝聚著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的關心支持和智慧力量。
“新時代新征程,檢察機關服務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責任更重,更需要凝聚人心、凝聚共識、凝聚智慧、凝聚力量。”應勇強調,民主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必須更加自覺接受包括民主監督在內的各方面監督,持續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才薈萃、資源豐富。希望大家充分發揮諍友摯友、智囊參謀、橋梁紐帶作用,一如既往監督支持檢察工作,為檢察工作創新發展提供更多有針對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意見建議。檢察機關將努力為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參與、監督檢察工作創造更好條件,不斷提高合作共事水平,合力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檢察實踐。
最高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童建明主持座談會并通報2024年檢察工作主要情況。中央統戰部秘書長桑福華,最高檢領導張雪樵、滕繼國,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史衛忠,中央統戰部、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最高檢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座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