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及人民法院保護科技創新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民三庭庭長李劍,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郃中林出席發布會。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及典型案例的基本情況。
圖為新聞發布會現場(攝影:胥立鑫)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世界科技強國。黨的十九大確立了到2035年躋身創新型國家前列的戰略目標。黨的二十大明確了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中心任務。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構建支持全面創新體制機制,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健全新型舉國體制,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習近平總書記在2024年6月全國科技大會上強調,必須充分認識科技的戰略先導地位和根本支撐作用,錨定科技強國的戰略目標,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謀劃,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2024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再次強調,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扎實推動高質量發展,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以科技創新引領新質生產力發展,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科技創新的系列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了本《意見》。《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和價值導向,聚焦涉科技創新審判中的突出問題,從總體要求、依法加強科技創新成果保護、創新主體保護、創新行為保護、科技創新法治化國際化市場環境建設和司法保護體制機制建設等六個方面提出了25條共計98項切實可行的政策舉措,全面覆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領域,從司法政策、裁判規則、體制機制、隊伍建設等多個維度提出明確要求。
一是始終牢記“國之大者”,增強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是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核心引擎,服務保障科技創新是審判工作的重大職責使命。《意見》第一部分明確了以高質量審判工作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科技創新的決策部署,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以深化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激發創新創造活力,以公正高效審判推進高水平科技進步,以審判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要求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依法嚴格保護、堅持統籌協調平衡。要求通過完善科技創新司法政策、健全司法保護體制機制,使科技創新司法保護制度進一步成熟,人民法院促進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凸顯、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進一步增強,從而實現為科技創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這一總體目標。
二是加強科技創新成果司法保護,助力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意見》第二部分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健全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要求,共涉及6條28項具體舉措。主要包括兩項制度方面的舉措,即實施確保司法保護強度與科技創新程度相協調的司法政策,完善專利授權確權行政訴訟審理標準。同時,還從工業設計、數字經濟、商業秘密、重點領域四個方面提出了科技創新成果的司法保護規則。
三是依法加強科技創新主體司法保護,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意見》第三部分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激發全社會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要求,共涉及5條19項具體舉措。主要從確定科技成果權益歸屬、審理技術合同糾紛、優化創新主體運作機制、保護科技人員正常合理流動和履職五個方面對依法加強科技創新主體司法保護明確裁判規則。
四是依法加強科技創新行為保護力度,堅決打擊遏制各類侵權行為。《意見》第四部分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加強產權執法司法保護”要求,共涉及3條17項具體舉措。主要包括,充分發揮保全措施、先行判決等制度效能,確保創新獲得充分及時保護;加大懲罰性賠償適用力度,讓侵權行為付出更大代價;從規制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濫用訴權、打擊科研造假等方面依法打擊遏制阻礙創新行為,推動形成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
五是依法加強科技創新法治化國際化市場環境建設,助推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意見》第五部分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共涉及5條22項具體舉措。主要包括宏觀層面的三方面舉措,即依法規制科技創新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助推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統籌處理專利與標準關系,助推科技創新領域國家標準體系建設;深化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司法合作,助推構建開放型區域協同創新共同體。以及微觀層面科技創新領域的金融糾紛、涉外糾紛兩類具體案件的審判規則指引。
六是健全公正司法體制機制,更好服務保障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意見》第六部分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健全公正司法體制機制”要求,共涉及3條12項具體舉措。主要包括深化審判體制機制改革、規范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建設、加強審判能力建設三方面的舉措。
為配合《意見》的貫徹實施,選取8件科技創新領域典型案例一并發布。這些典型案例涉及生物醫藥、中醫藥、芯片、算法、數據、鋰電池、新能源、互聯網等多個科技創新領域,包括發明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與科技創新密切相關的知識產權案件類型,從依法確定技術成果權益歸屬,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利益,明確侵害科技成果權益的賠償標準,嚴厲打擊離職泄密行為,探索判令停止侵權的新方式等不同角度,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格公正保護科技創新的堅定決心和嚴厲打擊阻礙科技創新行為的鮮明態度。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科技創新的各項要求和黨中央關于科技創新的一系列決策部署,聚焦構建支持全面創新體制機制的重要任務,以公正高效司法保護助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以審判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為激勵保護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法發〔2025〕1號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
科技創新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
科技興則民族興,科技強則國家強。創新引領發展,謀創新就是謀未來。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提高科技創新司法保護水平,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推動構建支持全面創新體制機制,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科技創新的決策部署,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緊緊圍繞構建支持全面創新體制機制重要任務,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深化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激發創新創造活力,以公正高效審判推進高水平科技進步,以審判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圍繞厚植黨的執政根基開展各項工作,把黨的領導貫穿人民法院工作各方面全過程,確保科技創新司法保護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堅持依法嚴格保護。聚焦科技創新領域司法保護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加大司法保護力度,明顯縮短訴訟周期,讓“真創新”受到“真保護”,“高質量”受到“嚴保護”。
堅持統籌協調平衡。更好把握公正合理保護和防止權利濫用的關系,更好把握激勵科技創新與維護公平競爭的關系,更好把握高水平開放和高水平安全的關系,確保重大利益平衡。
(三)總體目標
通過完善科技創新司法政策,健全司法保護體制機制,提高專業化審判隊伍素質,全面提升案件審判質效,為科技創新成果、科技創新主體、科技創新行為、科技創新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具有中國特色、符合創新規律、適應國家發展目標需要的科技創新司法保護制度進一步成熟,以高質量審判激勵保護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凸顯,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進一步增強。
二、依法加強科技創新成果司法保護,助力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
(四)準確把握司法政策,確保司法保護強度與科技創新程度相協調。結合新質生產力發展需要,進一步強化司法裁判對科技創新活動的導向作用,加大對創新成果的保護力度。依法運用既有法律規定,綜合運用兜底規定、原則條款、法律目的條款,對關鍵共性技術等創新成果給予及時有效保護,加強新領域新賽道制度供給。對于創新程度高、對技術革新具有突破和帶動作用的首創發明、原始創新,依法通過較強的保護力度、較寬的保護范圍和較高的侵權賠償數額,助推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對創新程度一般的發明創造,適度從嚴把握等同侵權的適用條件,避免不適當地擴張專利權保護范圍,防止壓縮創新空間和損害公共利益。合理劃定民事權利與公有領域的法律界限,既保護權利人的正當權益,鼓勵發明創造,又防止其不適當地侵入公有領域,妨礙科技創新。
(五)完善專利授權確權行政訴訟審理標準,激勵高質量發明創造。依法妥善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監督支持專利行政部門依法行政,促進專利保護,激勵高質量發明創造。嚴格把握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新穎性標準。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與現有技術或抵觸申請的相關技術內容進行單獨比較,不作組合對比。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之前六個月內,因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等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依法應當認定不喪失新穎性。當技術方案本身與現有技術存在區別,且有證據證明因該區別技術特征取得商業成功的,可以認定具有創造性。充分考慮專利文件撰寫的客觀局限,在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的范圍內,盡可能讓確有創造性的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實現專利申請人所獲得的權利與其技術貢獻相匹配。
(六)加強工業設計司法保護,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嚴格把握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確權司法審查標準,根據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綜合考慮外觀設計的設計空間和新技術領域產品的設計特點,助推外觀設計授權質量提升。考慮量產芯片研發領域的技術研發特點、產業實踐和行業慣例,合理認定涉及芯片量產的集成電路委托開發合同中的開發任務完成標準;加強對具有獨創性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依法打擊非法復制和商業利用行為,鼓勵集成電路技術創新。
(七)加強數字經濟司法保護,促進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準確適用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妥善處理涉及人格權、財產權等數據糾紛,遏制侵權行為,加強數據保護。創新技術手段,推動個人信息匿名化處理,保障使用個人信息數據時的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推動建立完善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規則。對于構成匯編作品或者符合作品構成要件的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依法予以有效保護。綜合考量被訴行為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是否損害競爭秩序、是否阻礙技術進步等要素,依法認定數據收集、獲取等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打擊非法獲取或利用構成商業秘密的數據資源或數據集合的行為和其他可能損害競爭秩序的數據使用行為。依照反壟斷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制平臺經營者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達成壟斷協議或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促進平臺經濟創新發展。
(八)加強技術和經營信息司法保護,健全完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結合商業秘密所處領域、載體形態、信息特點等,準確確定商業秘密范圍,在多份技術文件中記載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的基礎上,加以合理總結、概括、提煉的技術方案,或者整套圖紙記載的信息集合等,一般可以構成商業秘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所主張的商業秘密被侵犯的情況下,涉嫌侵權人抗辯權利人主張的商業秘密不成立的,應當提交證據證明。依法處理科技人員“跳槽”引發的糾紛案件,妥善處理商業秘密保護與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關系,在依法保護商業秘密的同時,維護好科技人員就業創業合法權益。
(九)加強重點領域科技成果司法保護,助推重大原創性、顛覆性科技成果持續產出。加強對新一代信息技術等產業科技成果司法保護,引導新興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加強對農業生物技術等農業科技成果司法保護,積極推動構建多元立體的種質資源綜合法律保護體系。加強對生物科技、創新藥等創新成果司法保護,激勵生命科學、生物醫藥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依法妥善審理涉中醫藥領域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結合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認知特點和中醫施治規律,甄別區別技術特征并審慎判斷技術方案是否顯而易見,避免簡單套用針對現代醫學技術的評價方法、低估中醫藥技術方案的創新程度,推動完善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機制。依法妥善審理涉及科技倫理案件,加強科技倫理治理,促進科技向善。
三、依法加強科技創新主體司法保護,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
(十)依法確定科技成果權益歸屬,強化人才激勵機制。依法審理科技成果權屬、發明人資格糾紛案件,準確界定職務成果與非職務成果的法律界限,依法確認專利等科技成果所有權歸屬,支持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等激勵制度改革。依法保護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權,保障合理回報、釋放創新活力,消除科技人員對科技成果轉化顧慮,破解“不愿轉”、“不敢轉”、“不能轉”難題。依法審理涉及離職員工和原單位科技成果權屬糾紛案件,綜合考慮離職員工原工作職責和任務內容及其與爭議技術的關系、原單位開展有關技術研發工作、發明人或權利人對爭議技術來源的舉證和解釋等因素,合理認定是否屬于職務成果。依法審理職務發明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依法支持科技激勵、收入分配等改革性安排,結合科技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保障發明人獲得相應獎勵和報酬的權利。單位基于職務發明成果獲得的侵權損害賠償,在扣除必要的維權開支后,可以作為發明人獎勵報酬的計算基礎。科技成果的轉讓不影響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報酬的義務。
(十一)依法審理技術合同糾紛,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移轉化運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審慎把握合同無效和合同解除的事由,合同當事人具備履約能力的,不應當以合同主體不適格認定合同無效。合理把握合同履行情形,充分考慮創新規律和研發難度認定研發人是否違約。加強保護守約方合法權益,依法審理技術研發、成果孵化、產業轉化等環節的糾紛案件,合理認定技術成果開發、轉讓、許可、質押、技術咨詢和中介等環節形成的利益分配及責任承擔,引導產學研各方合理約定科技創新成果歸屬和權益分配,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促進科技成果從樣品變成產品、形成產業。
(十二)妥善處理科技創新領域的股權分配、破產糾紛,優化創新主體運作機制。依法審理科技創新企業糾紛案件,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引導科技創新企業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依法審理科技創新企業股權激勵、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效力等糾紛案件,尊重與科技創新特點相適應的治理結構安排。科技創新企業施行類別股安排的,既要依法落實“同股不同權”,維護創始團隊主體地位,也要防止特別表決權股東濫用權利。健全企業破產機制,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促進優勝劣汰、優化資源配置等職能作用。依法穩妥推進具備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積極營造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司法環境。
(十三)妥善處理科技創新領域的教育、勞動、人事糾紛,保障科技人員正常合理流動。依法妥善審理涉教育行政案件,統籌協調保護公民受教育權利與監督支持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促進教育公平,助力科教協同育人,推進教育科技人才事業發展。堅持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生存發展并重理念,依法審理科技人員與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糾紛案件,切實保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的科技人員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合同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科技人員向企業研發機構的合理流動,推動建立開放、競爭的人才流動機制。依法妥善審理涉及競業限制、商業秘密保護和科技人員離職擇業創業糾紛案件,合理確定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經濟補償、法律后果等,準確判斷競業限制條款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避免競業限制范圍擴大化,妨礙科技人員自主擇業。
(十四)依法保障科技人員履職,激發科技創新主體內生動力。準確理解把握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充分尊重科研規律,把握科技工作特點,依法保護科學家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更大經費支配權、更大資源調度權。穩妥審理科技人員涉科研活動犯罪案件,依法把握入罪標準,正確認定主觀過錯、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四、依法加強科技創新行為保護力度,堅決打擊遏制各類侵權行為
(十五)積極發揮制度效能,確保創新獲得充分及時保護。發揮行為保全、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制度效能,情況緊急且申請人提供充分擔保的,可以依法不預先通知被申請人而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充分發揮先行判決的作用,避免合法權益在訴訟過程中繼續受損,對侵權定性爭議不大且在審理期間侵權行為仍在持續的,可以依權利人申請在一審判決、先行判決作出時同步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細化和完善停止侵害的具體判決方式,確保全面有效制止侵權行為。綜合考慮侵權行為性質、情節和違反有關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可能產生的損害、負面影響等因素,可以一并明確判決所涉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
(十六)依法充分發揮賠償制度作用,讓侵權行為付出更大代價。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力度,合理運用證據規則、經濟分析方法,確定、彌補、挽回因侵權導致的市場損害,確保權利人得到足額充分賠償。嚴格審查、審慎適用法定賠償,能夠以確定或酌定的侵權受損、侵權獲利或者參照許可費計算賠償的,不宜簡單適用法定賠償。被訴侵權人對外宣傳的經營規模、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損害賠償數額等,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的重要參考。加大懲罰性賠償適用力度,依法支持權利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在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準確計算,且無許可使用費可參照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在案證據合理推算懲罰性賠償基數,并綜合考慮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惡意、侵權手段、侵權行為的規模、后果等因素確定賠償倍數,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的威懾作用。侵權人與權利人達成和解并確認構成侵權和停止侵害后,再次實施相同侵權行為的,可以認定構成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權利人主張參照在先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作為懲罰性賠償計算基礎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十七)依法打擊遏制阻礙科技創新行為,推動形成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依法規制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濫用訴權等阻礙創新的不法行為,將有關涉嫌違法犯罪線索依法移送主管機關,嚴防通過訴訟干擾競爭對手正常發展,避免訴訟成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統籌協調處理關聯案件,統一裁判標準,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引領作用,預防化解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權利人明顯濫用權利、阻礙技術創新的,依法支持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主張賠償合理開支的請求。依法維護科研誠信,從嚴懲處虛構、偽造科研成果,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買賣、偽造、篡改實驗數據等科研造假行為,嚴厲打擊科研中介買賣數據和論文產業鏈,打擊虛構、編造專利等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依法懲處在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錢財行為,以及惡意串通簽訂虛假科研合同行為。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借用他人名義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或者明知系虛構、編造的發明創造而代理的,應當將有關涉嫌違法線索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依法懲處科技領域貪污賄賂犯罪,加大對在國家重點工程、科技重大項目、重點核心領域、科技獎勵評價中貪污、受賄的懲處力度。依法懲處在科學技術活動中行政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犯罪。
五、依法加強科技創新法治化國際化市場環境建設,助推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十八)依法規制科技創新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助推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妥善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兜底規定、原則條款、法律目的條款,以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為基本標準,有效遏制各種搭車模仿、阻礙創新的新類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形成公平誠信的競爭秩序提供司法規范和引導。依法審理科技領域的壟斷糾紛案件,準確認定知識產權正常行使行為與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界限,既依法保障科技創新,又有效遏制非法壟斷技術行為,保障各類企業公平獲得創新資源,實現創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依法嚴懲平臺強制“二選一”、大數據殺熟、低價傾銷、強制搭售等破壞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引導平臺經濟向開放、創新、賦能方向發展。穩慎審理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政案件,消除市場分割和市場壁壘,依法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監督和糾正行政機關濫用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違法行政行為,促進創新型生產要素在更大范圍內暢通流動。依法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十九)統籌處理專利與標準關系,助推科技創新領域國家標準體系建設。依法妥善審理涉及標準的專利侵權和許可使用費糾紛案件,結合行業特點、標準性質、制定程序等,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依法確定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助推健全國家標準體系。合理平衡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規范公眾可以獲得實施許可的方式、條件和程序,既鼓勵專利的標準化,發揮標準對技術創新的推動作用,又防止標準對技術創新的阻礙,實現標準和技術創新的互相促進和良性循環。
(二十)妥善處理科技創新領域的金融糾紛,促進健全科技創新的金融支持機制。依法審理借款糾紛案件,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拓寬企業科技創新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創新企業的支持。依法審理擔保物權糾紛案件,依法認定企業以知識產權、股權等財產性權利以質押等方式作出的擔保,促進解決科技創新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依法審理科技創新企業吸收合并、增資、股權轉讓等投融資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等社會資本參與科技創新企業公司治理和獲取回報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審理執行拖欠科技創新企業賬款案件工作機制,確保及時兌現勝訴權益。發揮金融審判職能,優化涉科創板金融糾紛審判機制,依法加快涉科技創新企業相關案件審理,保障金融對科技創新支持。完善創投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審判規則,壓實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務機構的信義義務和法律責任,暢通基金募投管退各環節,促進股權融資支持科技創新功能發揮。做好資本市場司法保障,促進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北交所、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功能發揮,滿足不同類別、不同生命周期階段的科技創新企業股權融資需求。
(二十一)妥善處理科技創新領域的涉外糾紛,促進科技創新國際合作交流。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待遇,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及時總結試驗區成功經驗并在更大范圍內推廣,助推深化改革、高水平對外開放。依法審理中外企業在參股并購、聯合開發、專利交叉許可以及外商來華設立研發機構中的糾紛案件,促進對國際科技資源的引進,推動全方位、多層次、高水平的科技國際合作。依法支持當事人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關選擇管轄和準據法的約定。嚴格貫徹《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依約簡化外國公文書的證明要求。積極作出更多在國際上具有引領性的司法裁判,用鮮活生動的司法保護案例,講好中國法治故事,助力培育“創新友好”的國際環境,形成對全球創新要素資源的更強吸引力。加強國際司法交流與合作,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助推構建開放、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國際科技發展環境。
(二十二)深化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司法合作,構建開放型區域協同創新共同體。充分發揮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雄安新區、成渝等地區科技研發與產業創新優勢,深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區域合作,著力打造具有較強輻射性和國際區際影響力的知識產權爭端解決“優選地”。進一步健全知識產權審判機制,豐富、發展、完善有利于激勵創新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體系,助力構建開放型融合發展的區域協同創新共同體。
六、健全公正司法體制機制,更好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
(二十三)深化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提升整體效能。規范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辦理程序,促進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工作有序銜接,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知識產權刑事司法程序方面溝通協調,建立和完善聯絡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案件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程序銜接,確保裁判結果協調統一。進一步推動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與民事侵權案件協同審理,確保裁判標準統一,努力縮短解紛周期。
(二十四)規范專門審判機構建設,優化法治效能。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持續深化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改革要求,進一步總結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改革試點經驗,配合機構編制部門優化職能配置,加強人財物基礎保障。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設置,優化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機構布局,推動制定符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特別程序法。加強互聯網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功能建設,充分發揮互聯網司法引領作用,著力解決信息化時代知識產權保護新問題。
(二十五)加強審判能力建設,推進科技賦能。加強技術類案件專業審判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加大理工科和法科復合型專業審判人才選拔力度,保持專業審判隊伍的相對穩定。充分發揮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部門、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的人才培養基地作用。加強人民法院案例庫和法答網建設,促進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全國法院信息化水平,促推與相關單位數據、地方平臺數據、業務系統數據融通共享。深化司法大數據分析和數字模型服務應用,形成高度集成、高效協同、智能精準的數字法院一體化發展格局。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楊夢嬌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