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來賓市象州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黃金偉案。莫其婷攝
缺乏請托人證言能否認定受賄?
從廣西來賓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原支隊長黃金偉案說起
特邀嘉賓
何湖來賓市紀委監委第九審查調查室主任
江贊來賓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黃超象州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譚遠獻象州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編者按
這是一起公安干警“以案斂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黃金偉知法違法,執法犯法,將手中公權力當成明碼標價的“商品”兜售,不光自己腐敗,還拉攏個別司法工作人員,帶壞一隅風氣,污染了當地政法系統政治生態。黃金偉幾起受賄事實中缺乏請托人的證言,能否定案?其為協調陳某案件,伙同他人向梁某行賄20萬元是既遂還是未遂?黃金偉具有一定的減輕或從輕量刑情節,為何綜合全案后對其從嚴處罰?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進行解析。
基本案情:
黃金偉,男,中共黨員,1966年9月出生,壯族,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副支隊長、政委,來賓市公安局特警支隊支隊長,來賓市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政委、巡邏警察支隊支隊長,來賓市公安局城警支隊支隊長,來賓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支隊長等職。
2005年至2018年,黃金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查辦開設賭場、打擊走私等違法犯罪案件和開展民用爆品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為他人在辦理取保候審、撤銷網逃手續、解凍涉案銀行賬戶、減少罰款金額、協調給予減輕處罰或者判處緩刑、查處走私違法犯罪線索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多次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送予的財物共計1130.76萬元。
其中,收受黃某甲(另案處理)經手送給的財物共計189.5萬元,為賈某、葉某等人的請托事項提供幫助。收受黃某乙(另案處理)經手送給的現金共計230萬元,為肖某、鄭某等人的請托事項提供幫助。收受梁某某經手送給的現金共計70萬元,為金某某的請托事項提供幫助。
2014年至2018年,黃金偉在擔任來賓市公安局城警支隊支隊長、治安警察支隊支隊長期間,接受一些案件當事人及其家屬、朋友的請托,為協調案件,單獨及伙同他人送給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144.5萬元。
其中,為協調陳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黃金偉伙同黃某丙向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梁某行賄20萬元。為穩妥起見,黃某丙、黃金偉在找梁某說情的同時,又與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某商量,由黃某丙將100萬元交給謝某,讓其去疏通法院關系。謝某先后找到忻城縣人民法院、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相關人員著手落實,后因黃某丙、黃金偉被監察機關留置而被擱置,該100萬元未能送出。案發后,監察機關從謝某處扣押該100萬元。此外,在協調法院給予涉嫌開設賭場罪的鄭某判處緩刑過程中,黃金偉伙同黃某丙、律師謝某,向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劉某行賄20萬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19年3月15日,來賓市紀委監委對黃金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并于同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黨紀政務處分】2019年6月14日,來賓市紀委監委決定給予黃金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6月14日,來賓市監委將黃金偉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一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19年10月31日,象州縣人民檢察院以黃金偉犯受賄罪、行賄罪,向象州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0年5月12日,象州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金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合并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20萬元。對其尚未退繳的違法所得751.76萬元,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現已生效。
1.本案有何特點?黃金偉受賄中很大部分是通過中間人收受,對這些人是怎樣處理的?
何湖:黃金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一是“雙面警察”,靠案吃案,瘋狂斂財。我們在查辦案件中發現,辦理賭博(網絡賭博)、非法經營(傳銷)、走私等經濟類案件的崗位廉政風險較高。黃金偉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方面有自己的一套方法,近年來查辦了一系列在當地有影響力的經濟犯罪案件,因此他不論換到什么崗位,都極力游說局領導,讓其承辦經濟大案,表面是為公,背地里卻“以案搞錢”。2005年至2018年,黃金偉一路“帶病升遷”,一路大肆收受財物,據我們核實,這14年間共計收受1130.76萬元。在獲得提拔的同時,黃金偉一路“招兵買馬”,把“會來事”,會找關系的人作為“圈子內的人”委以重任,少數民警趨之若鶩,帶壞了一隅風氣,污染了政治生態。
二是甘于被律師圍獵,沆瀣一氣,干預司法。一些律師善于經營司法機關人脈關系,經常通過吃飯請客、送禮,拉攏腐蝕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黃金偉和律師謝某同流合污,既和公安系統內部人員勾結,又與個別法官背地勾連,大肆收受請托人好處費,干預司法公正。
三是交友不慎,形成共進退的“畸形小圈子”。2011年至2018年,黃金偉與社會人員黃某甲、黃某乙等人稱兄道弟,坦然長期接受兩人安排的野味宴請、高檔煙酒,長期無償使用多名老板的雷克薩斯越野車、寶馬X6等豪華汽車。黃某甲、黃某乙由于深得黃金偉信任,在一些案件中,充當幫人擺平案件的掮客。黃金偉則把公安執法權當作禮物贈送、視為商品出售,利用職權為黃某甲、黃某乙等人充當司法掮客提供幫助,違規打探、過問案情,賄賂司法工作人員、大搞權錢交易。經查,黃金偉單獨收受黃某甲經手送給的財物共計189.5萬元,收受黃某乙送給的現金共計230萬元。天網恢恢,這些人最終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辯護人提出,本案幾起受賄事實中缺乏請托人證言,證據鏈缺失,應不予認定,如何看待?在請托人無法到案的情況下,怎樣證明受賄事實?
江贊:辯護人提出的這一辯護意見是基于受賄犯罪多數情況下是一對一進行,在認定上需要行受賄雙方的供詞相互印證,那么在僅有受賄人供述,沒有請托人證言的情況下,應屬于證據鏈缺失,因此應不予認定。
本案的幾起受賄事實中,如,黃金偉在幫助處理賈某、葉某等人的案件中,收受中間人黃某甲經手送的32萬元,雖然沒有賈某、葉某等人的證言,但有掮客黃某甲的供述,且其供述與黃金偉在調查階段的供述相吻合,并且有賈某、葉某案件的相關書證,證據之間已經形成證據鏈,能夠認定為受賄。再如,黃金偉收受梁某某經手送的70萬元,雖然沒有請托人的證言,但掮客梁某某已證實其受請托人金某某之托,找到黃金偉幫忙,讓治安支隊多查處由金某某提供的走私線索,并通過其送給黃金偉70萬元,與黃金偉在調查階段的供述相吻合,并且有公安機關查獲的走私物品的相關拍賣材料等證據,已形成證據鏈。
實踐中難免存在請托人無法到案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要證明受賄事實,除了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外,還要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三性(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確保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結合本案具體情況來看:一是黃金偉在案發前先后擔任來賓市公安局城警支隊支隊長、來賓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支隊長等職務,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資格。二是黃金偉在調查階段多次供述通過中間人收受相關請托人送給的財物,證明其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三是調取的相關書證材料證實,黃金偉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請托人在處理案件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即謀取利益。四是這幾起受賄事實的中間人均證實是受相關案件請托人的委托將財物送給黃金偉,黃金偉對于通過中間人收受相關請托人送給的財物亦供認不諱,供證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即使沒有請托人的證言,全案證據已形成證據鏈,足以證實黃金偉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
3.在行賄部分,黃金偉為協調陳某案件,伙同他人向梁某行賄20萬元是既遂還是未遂?為協調鄭某的案件,伙同他人送給劉某20萬元是否系被索賄?
黃超:根據刑法規定,區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標志在于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于行賄罪而言,行賄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給予了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即為行賄罪既遂。如果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給付財物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則是行賄罪未遂。
黃金偉為協調陳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伙同他人向梁某行賄20萬元。辯護人提出這20萬元本意是要通過梁某送給有關人員,卻被梁某自行截留,因此該20萬元系行賄未遂。縱觀這起事實,黃金偉、黃某丙接受案件當事人陳某的朋友請托后,積極籌措行賄款項,意圖通過送錢給陳某案的審判法院忻城縣人民法院相關人員,來達到使陳某案件從輕處理的目的。黃金偉經與黃某丙商量后,計劃由黃金偉出面找到梁某,并希望通過梁某將錢款送給忻城縣人民法院相關人員。之后,黃金偉找到梁某,表達希望梁某能幫忙向忻城縣人民法院相關人員打招呼說情的意思。梁某在答應黃金偉請托后,遂向忻城縣人民法院相關人員打招呼,并向黃金偉提出需要20萬元作為“活動經費”,黃金偉隨即便讓黃某丙將20萬元交給梁某。雖然黃金偉伙同他人一開始是想通過梁某將款項送給忻城縣人民法院相關人員,其間梁某將款項截留自用,但這并不影響黃金偉行賄行為既遂。首先,黃金偉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其次,客觀上也實施了行賄行為,梁某也接受其請托向相關人員說情打招呼。至于那20萬元,是黃金偉等人拿給梁某的“活動經費”,既可以是梁某從中斡旋的職務行為的對價,也可以是忻城縣人民法院相關人員的職務行為對價,只要事情能辦成,梁某如何支配這20萬元都在黃金偉等人認可的范圍內。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黃金偉的行為符合行賄既遂的犯罪構成要件。
黃金偉為協調鄭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伙同他人向劉某行賄20萬元。對此,辯護人提出在該起行賄事實中黃金偉系被劉某索賄,不應認定為行賄。對于這個問題我們認為,首先,黃金偉主觀上明知黃某丙接受案件當事人鄭某的朋友請托,并希望通過其和謝某共同與辦案人員溝通協調,為鄭某獲得從輕處罰提供幫助,仍積極與黃某丙、謝某共同商量行賄事宜,說明其主觀上具有行賄的犯罪故意。其次,黃金偉在行賄過程中與他人積極協商,相互分工配合,并找到劉某溝通鄭某的案件,而劉某亦答應黃金偉的請求,為鄭某案件處理提供了幫助。最后,黃金偉將20萬元送給劉某,完成行賄行為。雖然是劉某開口要這20萬元,但是因雙方之前已達成行受賄的約定,屬于雙方兌現承諾的過程,并不違背黃金偉等人的意愿。綜上,黃金偉伙同他人向劉某行賄20萬元并不是被索賄,而屬于行賄既遂。
4.全案有哪些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在判決時考慮了哪些因素?
譚遠獻:本案經審理認定,黃金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財物1130.7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受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伙同他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已構成行賄罪。
黃金偉身為人民警察,本應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但卻利用手中的執法權,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請托人的請求后,為犯罪嫌疑人在獲得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大肆受賄;同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行賄,帶壞了其他政法隊伍,污染了政法機關公正執法、司法環境,損害了政法隊伍形象。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黃金偉受賄數額超過數額特別巨大認定標準的3倍多,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黃金偉在伙同他人行賄過程中,部分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黃金偉歸案后能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調查核實,部分屬實,屬于一般立功,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黃金偉歸案后積極退繳了28萬元贓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但綜合全案,黃金偉身為人民警察,知法違法,執法犯法,對部分受賄、行賄犯罪事實當庭翻供,沒有退出絕大部分贓款,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從嚴予以處罰。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劉一霖